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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4-27 浏览次数: 7

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委教组〔2012〕7号

  

各高校党委:
  现将《中国共产党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中国共产党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保持党的先进性,推进高校党内民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江苏省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及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高校党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各高校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改变。
  第三条实行高校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加强高校党的建设,尊重党代表主体地位,保障党代表充分行使民主权利,为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高校党的建设和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第二章高校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职责
  第四条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五条高校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履行的义务: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章》和党内各项规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带头贯彻执行学校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密切联系党员和师生员工,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正确行使代表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师生员工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六条高校党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权利与职责:
  (一)在学校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议学校党委、纪委的工作报告;参与讨论和决定学校党的建设和事业发展重大问题;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二)了解学校党委、纪委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收集党员和群众对学校事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向学校党代表大会或学校党委就党的建设和学校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学校党委、纪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五)参加学校党代表大会或者党委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
  (六)受学校党代表大会、学校党委或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第三章高校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的主要制度
  第七条高校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学校党代表大会和学校党委、所在选举单位组织开展的活动。学校党委根据实际情况,在必要时候可召开党代表会议。各高校党委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确保代表正常参加活动,有效开展工作。
  第八条 代表提案制度。在学校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5名及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学校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应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事实确凿,案据明确充分,方案具体可行。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代表提案应在党代表大会规定时间内送交大会秘书处。经大会秘书处审核受理的提案,学校党委应当责成有关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办理。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应及时研究办理,并在三个月内答复;个别情况复杂、三个月内确实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在期限内说明情况。提案办理情况可在下一次学校党代表大会上报告,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经审核不作为提案受理的,视情况可作为代表来信处理,由大会秘书处书面告知代表。
  第九条代表提议制度。在学校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提出属于学校党代表大会和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提议。提议应当一事一议,内容明确具体。代表提议由党代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受理。经审核受理的提议,应当及时转交有关党组织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办理、答复。对经审核不作为提议受理的,党代会代表联络工作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代表。
  第十条 代表调研制度。受学校党代表大会和党委的委托,代表可在一定范围内,有计划地对涉及学校党代表大会和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以及师生员工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第十一条向代表通报情况制度。有关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学校的有关重大问题、重要决策和党内其他重要情况,除必须保密的以外,学校党委应通过召开会议、编发简报、发送电子邮件等形式,向代表进行通报,必要时还可以召集有关代表参加情况通报会。
  第十二条重大决策征求代表意见制度:
  (一)学校党代表大会召开前,学校党委应就党委、纪委工作报告征求本届和下一届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
  (二)学校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前,应当征求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
  (三)学校党代表大会代表可应邀列席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会)、纪委会议以及党委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等,对学校党的建设和事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学校党委应组织相关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民主推荐和考察谈话。
  第十三条代表参加民主测评制度。学校党委安排一定数量的党代表参加学校年终考核工作会议,对学校党委、纪委等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四条代表参与党内评优评审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党委应组织一定数量的党代表参与各项党内评优工作。
  第十五条 代表联系党员和师生员工制度。代表应采取适当方式与党员、师生员工加强联系与沟通,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实施情况;了解学校党委重大决策、决定的贯彻和执行情况;反映党员和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四章高校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的组织和保障
  第十六条 明确党代表大会联络工作职能。各高校要在学校党委办公室或党委组织部增加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职能。安排专人负责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
  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服务工作职能:
  (一)参与党代表大会的筹备与组织工作;
  (二)负责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提议的收集和督办工作;
  (三)负责组织学校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调查研究、向代表征求意见建议和通报情况等工作;
  (四) 负责党代会闭会期间代表参加校党委所安排活动的有关工作;
  (五)承办党代会闭会期间代表资格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党代会代表任期制相关制度的实施;
  (七)组织党代表大会代表培训;
  (八)做好学校党委交办的有关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党委要为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设立专项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学校党委要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开展学习和培训活动,增强代表意识,提高其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
  第十九条学校各级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的工作。代表参加党代会和校党委安排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保障并计算工作量。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按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编入的代表团进行活动。各代表团可结合自身特点,组织本团代表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代表在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学校事业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章高校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和停止
  第二十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受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二)被停止党籍,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辞去代表职务并被接受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的。
  第二十一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自动停止:
  (一)调离学校并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出的;
  (二)学生党代表毕业离校并将党的组织关系转出的。
  第二十二条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由所在选举单位的基层党组织提出报告,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报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高校党委可以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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